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疑问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疑问]“沈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单位工作了6年,08年以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是第三次签约,单位没有让她签正式劳动合同,而是给他一个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上面写着“我愿与单位签约 年” 。我的朋友填写了两年,到底有什么影响。单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是第三次签约,就需签订无固定期限期的劳动合同的,对吗?麻烦您百忙之中解答一下,谢谢!”
沈斌倜律师答疑: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知识: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不是无终止时间,而是指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即期限长短无法提前预料和确定。没有固定的合同终止期限,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的最大区别。
2、用人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2008年以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对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理解: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要双方合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两次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两种不同的理解,结果迥然不同,第一种理解,用人单位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理解,用人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最后,恭祝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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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青联会委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研究和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制定、修改、完善企业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MEN财贸中心(昆泰国际大厦南侧)B座8层804;电子邮件:shenbinti@www.unjs.com 业务电话 (+86)13661313967 (+86) 1530111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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